Friday, September 16, 2022

從邏輯推論角度看疫苗資訊:在絕對、大部分、間中、少數、輕微之間

疫苗副作用的呈報基制有一個非大的漏洞,就是必須要有醫護証明才可以。早在2021年已經有案例醫院漏報事件,當時人要打去電台、找民主黨議員幫忙,才能呈報成功,並要求容許個人自行呈報,但到今天我仍未在衞生署網站找到相關方法,仍然只有「冠 疫 苗 異 常 事 件 網 上 呈 報 (醫 護 人 員)(只提供英文版本)」,其他指引是給藥劑界。



有理由相信疫苗副作用異常個案是比實制上少很多,筆者身邊也聽到朋友接種後不適但沒有進行申訴(可能機制繁複、不設個人投訴渠道、不適度還可忍受、覺得最後會判斷為無關係……)。只要在網上隨意搜尋,如「確診肺炎自救及疫苗副作用關注組」,便看到不少接種疫苗後感到不適者的求助與徬徨,甚至看到他們表示醫生認無關聯就不獲呈報。是醫生太忙,還是其他原因不上報呢? 為什麼病人權益必須由第三方(所謂的專家) 才能得到証實? 他自身的証狀還不能成為最直接的證據嗎? 抑或我們要視這些人都是無中生有,為了不知明原因刻意抵毀疫苗? (懷疑這些人者都應提出相應動機)。


疫苗對好多人安全,但至少有一宗個案,從邏輯推理角度,這已經不能說疫苗是絕對安全,2021年有報道是《如接種科興後面癱個案增 孔繁毅:建議藥廠列為副作用》。看到衞生署都只能用字疫苗是安全,在絕對安全和安全之間可以有多少副作用的例子呢? 論述一直是疫苗效用高過風險,即是有風險啦! 但為什麼把看這些風險為是否打疫苗的因素的人要因此被懲罰?被污名化呢? 藥廠自己也有列出已知副作用,但未知的副作用不代表沒有!


相對於現時香港情況,衞生署也告訴我們現時病毒的症狀多是輕微或無症狀,可能有病人是重症,但不論年齡,大多和他們自身的長期病患有關,而且每天看新聞兒童重症和死亡數字也是很少,而新聞也有報導即使打了三針也因為自身病患死亡事件。再次從推論角度,只要有一宗案例,也足以推翻打三針能防死亡或重症,只能推論為能預防大部分重症和死亡。


人既有自由意志,為什麼在絕對、大部分、少數、可能之間不能作出自己的決定? 在呈報機制有漏洞、已知感染病毒的風險和打疫苗的風險之間,為什麼不能選擇? #教育局 無理要求12歲以上學生施加第三針, 政府把 #疫苗通行證 降至 #5歲 以違反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粗暴剝奪兒童文化、康樂、學習、社交的生心發展權利,實在不合情(家長愛護孩子之情)、不合理(論述間經常犯邏輯謬誤、呈報機制不公),違約(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),請衞生署、政府和教育局即時收回對18歲以下人士疫苗通行症及施加疫苗措施!!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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